2025-06-24 09:30来源:本站

亲爱的PAO,
我姐姐和她的丈夫,他们有困难重重有了孩子,决定通过行政收养领养一个小男孩。就在他们确定了孩子的领养后,我妹妹得知自己怀孕了。当我们的妈妈听到一声对此,她变得很坚决关于撤销收养。我妈妈说,既然我妹妹能去怀孕并生育自己的孩子,她对儿子的收养可以依法撤销。我妹妹不同意我母亲的意见。他们俩谁是对的?
Jemmie
亲爱的Jemmie,
请注意11642年共和国法案第47条,也被称为“国内行政收养和替代儿童保育法案”,其中规定:
”部分47岁。行政收养撤销的理由。-只有在被收养人向全国收养委员会提出申请,或在社会福利事务处的协助下,如果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或被收养人年满18岁但无行为能力,或由其监护人因收养人犯下以下任何一项理由而取消收养:
“(a)收养人尽管接受了咨询,但仍多次受到身体或言语上的虐待;
“(b)企图杀害被收养人;
“(c)遗弃和不履行为人父母的义务。
“收养,如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不得由收养人撤销。但是,收养人可以根据《菲律宾民法典》第919条规定的理由取消被收养人的继承权。”(重点提供)
上述法律是明确的。只有在被收养人向国家儿童保育局(NACC)提出申请时,或者在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或即使达到法定年龄但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被收养人在当地社会福利发展官员(LSWDO)的协助下,或者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时,才可以取消收养。法律进一步解释说,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收养人不得撤销收养。收养人最多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取消被收养人的继承权。
换句话说,你妈妈错了。法律禁止你姐姐和她丈夫撤销对孩子的收养。只有他们的子女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任何理由撤销收养。
我们希望我们能回答你的疑问。请注意,这个建议完全是基于你方所叙述的事实和我们对此的理解。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或阐述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发生变化。
编者按:《亲爱的PAO》是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每日专栏。阿科斯塔局长的问题可发送至[电子邮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