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24 15:12来源:本站
自从10月7日最近的暴力冲突爆发以来,以色列和哈马斯都被指控违反了国际法。当“种族灭绝”、“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被用来描述双方犯下的致命行为时,《法国24小时》将探讨这些术语的含义。
哈马斯和以色列之间的战争已经开始两个多星期了,战争的迷雾没有显示出消散的迹象。
自10月7日战斗开始以来,已有1400多名以色列人和4000多名巴勒斯坦人丧生。根据联合国的数据,几乎一半的加沙人口已经流离失所,200多人仍然被哈马斯扣为人质。
在残酷的暴力中,世界各国领导人和国际组织都一再呼吁尊重战争规则。
10月10日,联合国调查委员会(UN Commission of Inquiry)表示,它正在“收集和保存各方犯下战争罪行的证据”。同一天,美国总统拜登称哈马斯对以色列的袭击是“恐怖主义”行为,称其“将痛苦的记忆和数千年来反犹太主义和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留下的伤疤浮出水面”。
三天后,巴勒斯坦驻联合国大使利雅得·曼苏尔(Riyad Mansour)呼吁联合国采取更多措施,阻止以色列犯下“反人类罪”。
最近一次是在10月18日,数百名亲巴勒斯坦抗议者聚集在海牙国际刑事法院总部外,要求对他们所谓的对巴勒斯坦人的种族灭绝采取行动。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这些术语的使用,以及它们如何适用于哈马斯和以色列最近几天所采取的致命行动。
根据联合国的规定,战争罪是一种或一系列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非法行为,旨在保护平民。
战争罪总是故意实施的,而且总是发生在国际性或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时期。
它们可以分为几类。有些战争罪的目标是需要保护的人,如伤员或平民,有些战争罪的目标是人道主义工作或维和行动,还有一些战争罪的目标是财产。战争罪也可以是违反“被禁止的战争方法或手段”,包括故意谋杀、残害、酷刑、劫持人质和故意攻击平民。
犯下战争罪意味着违反了各种条约中详细规定的战争规则,如1864年至1949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1899年至1907年的《海牙公约》以及1998年的《罗马规约》。
例如,《日内瓦公约》的目标是保护没有参与战斗或不能再参加武装冲突的平民。1864年的第一个公约在三年内得到了当时所有主要欧洲国家的批准,国际谈判首先是由红十字会创始人亨利·杜南发起的。今天,这些公约已得到联合国所有成员国的批准。
“战争总是不人道的,”日内瓦大学(University of Geneva)国际法教授马可·萨索利(Marco Sassoli)说。“但如果国际人道法得到尊重,就不会那么不人道了。”
萨索利认为,哈马斯在加沙边境附近沙漠的超新星音乐节期间发动的袭击“明显违反了”国际法和战争罪。
他解释说:“人们不能被处决,也不能被劫持为人质,只有像火箭发射器和指挥控制中心这样的军事目标才能成为攻击目标。”
但对此类犯罪的起诉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这需要数年的彻底调查和诉讼,而决定往往是在冲突结束后几十年才做出的。
例如,2012年,利比里亚前总统查尔斯·g·泰勒(Charles G. Taylor)因在上世纪90年代塞拉利昂内战期间犯下的暴行被判处50年监禁。
负责追究战争罪个人责任的主要机构是2002年根据《罗马雕像》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ICC)。
有些案件由联合国设立的专门法庭审理。
调查战争罪行所用的方法与审查任何犯罪活动所用的方法相同:采访证人,审查录像或图像,并通过分析、尸检或DNA测试收集证据。
通常难以证明的是某个领导人的意图,他们知道多少,以及他们是否对所发生的事情负有直接责任。
国际律师、联合国巴勒斯坦难民机构(UNRWA)前法律办公室主任约翰?苏菲(Johann Soufi)曾在加沙生活了三年,他说:“国际司法的问题是进展极其缓慢。”“(但)国际司法的巨大优势在于它非常有耐心。”
与战争罪不同,反人类罪不必发生在武装冲突的背景下,也不需要有一个整体的具体意图。它们也没有像战争罪那样被编纂成专门的条约,如日内瓦公约,尽管联合国正在努力这样做。
尽管如此,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的说法,反人类罪被认为是对国际刑法的根本违反,是“最令人担忧的严重罪行之一”。
危害人类罪可以通过几种不同的行为犯下,包括种族隔离、奴役或强制迁移人口,并发生在对平民人口进行广泛和有系统的攻击的情况下。
它们的特点是大规模的暴力,无论是从人口还是地理上,还是从实施的方式上。而且他们往往是有计划的,或者至少是由国家当局纵容的。
如果这种行为是随机的、偶然的或孤立的,就不会被视为反人类罪。
以色列军方一直在将加沙的整个街区夷为平地,并为即将到来的地面入侵做准备,以色列称这是对哈马斯袭击的回应。以色列当局警告加沙北部居民撤离到南部,萨索利认为这一举动“在人道主义法下是不可接受的”。
他说:“例如,如果以色列当局对指挥和控制中心隔壁的房子发出警告,那么这个撤离令是受欢迎的。”“但是你不能警告一半的加沙地带(撤离)……在这种情况下,在被占领土内强迫流离失所是不合理的。”
目前尚不清楚“危害人类罪”一词是何时首次出现的,但人权专家表示,早在18世纪末,在奴隶贸易和欧洲殖民主义的背景下,这个词就被使用了。
多年来,危害人类罪在国际习惯法和国际刑事法院等国际法庭上不断演变,许多国家已将这些罪行纳入其国内法。
与战争罪一样,危害人类罪一般由国际刑事法院起诉,但犯罪者也可以根据普遍管辖权原则在一些国家司法管辖区受审。
再次强调,为危害人类罪的受害者伸张正义是一个艰巨而艰巨的进程。“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是由国家和武装团体犯下的,而是由个人犯下的。因此,要确定责任人要困难得多。”
但这并非不可能。联合国前南斯拉夫特别法庭审理了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其中包括对Dusko Tadic的定罪,他是一名前准军事人员,在波斯尼亚战争期间参与了对普里耶多尔的袭击。这是首例针对男性的性暴力案件,塔迪奇因此被判处20年监禁。
1943年,波兰律师拉斐尔·莱姆金(Raphael Lemkin)创造了这个词,他目睹了纳粹在大屠杀期间进行的屠杀,并毕生致力于将这个词作为国际罪行编纂。它混合了希腊语前缀“genos”(意思是种族或家庭)和拉丁语后缀“cide”(意思是杀戮)。
1946年,联合国首次将种族灭绝认定为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后来在1948年的《种族灭绝公约》中被纳入法律。与危害人类罪一样,它可以通过各种行为实施,包括谋杀、严重的身体或精神伤害以及强迫转移儿童。
但要将这些行为视为种族灭绝,它们必须是“有意全部或部分摧毁一个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大屠杀期间发生的事情被认为是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发生在卢旺达和亚美尼亚的暴行也被认为是种族灭绝。
种族灭绝既可能发生在武装冲突的背景下,也可能发生在和平时期,尽管后者不太常见。再一次,意图是最难起诉的因素,也是使这一犯罪如此独特的原因。
尽管全球各地的亲巴勒斯坦抗议者都聚集在“停止种族灭绝”的旗帜下,但萨索利对用这个词来描述以色列对加沙的袭击非常谨慎。
“我们不应该抛出这样一个严肃的术语,”他说。
目前,国际刑事法院已经对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上的犯罪指控展开正式调查,以色列强烈反对这一决定。虽然以色列不是国际刑事法院123个成员国之一,但巴勒斯坦领土和巴勒斯坦人是。
“在一个理想的世界里,我们永远不需要人道主义法,因为人道主义法只适用于武装冲突,”这位教授说。
“在一个法治的世界里,不会有武装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