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委员会规定,605488欧元的账单应该有效

2025-07-19 01:46来源:本站

  

  

  税务上诉委员会(TAC)决定,一对商业夫妇因110万欧元的股票出售而面临的605,488欧元的有争议的所得税账单应该成立。

  TAC在发现没有根据得出结论,即将妻子的110万欧元股份转让给丈夫拥有的公司“是出于真正的商业原因”后,做出了上述裁决。

  该案件的上诉人,即妻子,已经支付了362,543欧元的资本利得税(CGT),涉及她从股票中获得的110万欧元。

  这对夫妇-共同评估-现在必须向税务局支付242945欧元的所得税,作为605488欧元评估的一部分。

  上诉专员康纳·奥希金斯(Conor O’higgins)认为这110万欧元是该公司应缴纳所得税的分配。

  在他的调查结果中,奥希金斯依赖于1997年税收整合法案第817(4)条。

  这是一项税务反避税规定,旨在抵消涉及关系密切的公司的“计划或安排”,该计划或安排的目的是使股东能够以支付股息或分配以及随后支付所得税以外的方式从该公司提取资金。

  在交谘会前,税务局的律师提出,事实清楚表明,该女子有一项计划或安排,目的是为了避免就从该公司提取的资金缴纳所得税。

  税务局辩称,收到的110万欧元本应缴纳更高的所得税税率,而不是缴纳33%的CGT。

  这起税务纠纷的起因是,这名女子出售了该公司100股普通股中的90股,价值110万欧元,而她的丈夫拥有剩下的10股。

  这名女子以110万欧元的价格将股份卖给了她丈夫唯一股东的一家公司。用于购买的资金是由公司自己以贷款的方式提供的。

  2018年,税务局从2014年的股票出售中发布了605,488欧元的评估,并向TAC提出了上诉。

  在上诉法庭,上诉人似乎没有提供证据。

  不过,她在上诉通知书中声称,有关股份出售是出于真正的商业理由。

  她说,这笔交易的真正原因是她向第三方借款,需要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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